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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减轻昆明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时间:
2023-08-12 09:50:58
作者:
刘老师
阅读:
来源:
云南教师资格证报名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云教函〔2018〕82 号,附件1)精神,针对我市部分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面向普通中小学校学生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家庭经济负担等现象,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和市工商局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治理任务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三)对虽领取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理;对不具备办理证件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四)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五)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或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肃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建立分级负责、分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市级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等参加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协商,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以县为主,部门联动,有序推进”的原则,对所审批且未下放到县区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治理,同时指导、督促县(市)区相应部门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各县(市)区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机制。县级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对各自所审批的和已经下放到本地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同时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虽领取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治理。

  (二)各地要积极协调争取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专项治理。各地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

  (三)市教育局将牵头对市级部门治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开展相应工作。

  (四)对于与中小学校及其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由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整治。

  (五)对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查。

  (六)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学校要严防出现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等行为。

  三、明确治理时间表

  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

  (一)2018年6月10日前,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含单位负责人、具体职能处室或科室、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报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和市工商局备案。

  (二)2018年6月25日前,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和统计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牵头填写《昆明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摸排整改情况表》(附件2)、《昆明市中小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3),连同有关工作推进情况一并报送至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

  第二阶段,集中整改和总结。

  (三)2018年11月25日前,基本完成集中整治,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黒名单》;12月25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牵头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材料报送至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

  第三阶段,专项督促和检查。

  (四)2019年5月25日前,各级联合工作组根据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组织专项督促和检查。

  四、其他事项

  (一)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重大举措,是教育部党组确定的2018年“奋进之笔”重点攻坚计划任务。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坚定改革决心,压实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决定性胜利。

  (二)要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对于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养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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