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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

时间:
2019-03-19 17:10:35
作者:
娄老师
阅读:
来源:
云南教师资格证报名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属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批准隶属市县两级政府管理,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三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四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予以保障。

  第五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标准执行。资助指标适当向深度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考虑。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二)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三)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四)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五)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报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教育体育部门在收到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后,将预算资金和资助指标合理分配,在30日内下达到各幼儿园,并抄送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九条 幼儿园是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依据本办法和学校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报同级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幼儿园于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受理儿童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提交的《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评审,将评审通过的受助儿童名单在幼儿园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当地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资助资金须按照审核通过名单分别于每年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完成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资金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第十一条 幼儿园要建立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幼儿园要建立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监督机制,成立监督小组,负责对评审、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幼儿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和受助学生信息管理,完善“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前子系统”,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受助学生信息分学期上报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前子系统”。转园、流失等儿童应当及时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前子系统”做异动处理,同时变更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受助对象。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对各幼儿园上报的受助学生信息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前子系统”的审核,填报财政资金下拨信息。各级须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须按时、足额拨付上级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县(市)区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幼儿园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5日发布的《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教[201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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